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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劳动合同上盖的公章与我入职填写的就职单位不一致,合同有效吗
    1.我公司于2007-07-01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完后公司将合同统一保管并未发放给本人,现在我碰巧发现合同上盖的公章竟是另一关系公司的,和我填写的就职单位不一致,两公司是独立法人,此合同有效吗?
    2.我是2004年2月进厂的,在新劳动法实施前,公司才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可是至今未续签,我如果提出辞职,可以拿到补偿金吗?可以的话,能拿到几个月的?
提问者:网友 8-27 22:31
  • 回答
    1、如果你能证明你入职的公司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是一个,那公司构成欺诈,你可以申请合同无效,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你提出辞职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2008年1月1日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你说你们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将合同统一保管并未发放给你们本人,这种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们可以要求2月份到现在的双倍工资。
    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公司有一个月的时间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者: 熊又球 8-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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