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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关于国家垂直单位~国家税务局的工伤问题咨询~
本人在1987年因税务执法受伤~当时未作工伤等级评定~现在旧伤复发~而又临近退休~想咨询下~有关文件规定能享受的待遇~~因是国家税务局~是属于国家垂直领导~工资福利都是按照中央的~此工伤是否和地方一般行政单位有区别
提问者:zzh6223538 11-11 10:05
  • 回答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答者: 吴志芳 11-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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