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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天津市供热纠纷
家住南开区的天津市市民。我06年年底新入住的新房。当时没有和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由于小区使用的是一户一表的供热系统。当时入住的时候说如果不签供热合同的话不给供热。因为我冬季不住在这里。所以就没有签。但是今年10月分,供热公司要求我支付07年的供热费2100元,并且要缴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否则予以停止供热。10月中旬,我去供热公司协商解决。但是没有达成协议。现在,供热公司仍然在给我的房子供热。
请问我是否需要缴纳今年的供热费(手中有停止供热的通知单)。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应该如何解决。
提问者:网友 11-19 21:07
  • 回答
你好,虽然是你所在小区使用的是一户一表,但是因为管道铺设问题,如果你的房子不供暖,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采暖费收缴结算协议书,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此处可见,该协议主要目的是供热采暖费收缴结算以及缴费时间问题。
你的问题,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回答者: 吴志芳 11-2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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